(2016)豫1681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被告靳某、被告张某甲、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靳某,张某甲,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27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靳某。被告张某甲。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被告靳某、被告张某甲、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未缴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的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占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栋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