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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被告靳某、被告张某甲、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靳某,张某甲,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27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靳某。被告张某甲。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被告靳某、被告张某甲、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未缴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的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占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栋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