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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綦法盛民破字第0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盛区煤气公司申请国有企业破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万盛区煤气公司清算组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綦法盛民破字第00002-4号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煤气公司清算组,系重庆市万盛区煤气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陈新国,清算组组长。重庆市万盛区煤气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前由原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裁定受理,于2010年10月20日宣告破产,因行政区划调整,现转由本院依法受理。2016年2月1日,破产管理人重庆市万盛区煤气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按《重庆市万盛区煤气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请求本院终结重庆市万盛区煤气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破产人重庆市万盛区煤气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已经结束,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破产清算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万盛区煤气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孙 平审判员 王晋涵审判员 舒 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