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21民初183号原告:贾某某,男,汉族,个体司机被告:许某某,女,汉族,无职业原告贾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2016年1月29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被告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5月4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叫贾某,已独立生活。随着时间推移,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现原、被告无共同语言,无法继续生活下去,感情已破裂。请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许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5月4日经人介绍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叫贾某。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故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被告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根据贾某某的诉求和许某某辩解,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感情基础应当是比较牢固的,偶尔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也可以理解。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称夫妻感情破裂,无证据加以佐证,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情形,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彬人民陪审员 陈丽萍人民陪审员 张桂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徐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