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刑更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亚永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77号罪犯王亚永,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11)潍刑三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亚永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共同赔偿831531元。2011年8月11日起入监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33年1月27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并积极履行罚金性刑罚,确认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亚永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现有考核分130.4分,兑现记功奖励三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各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亚永减去有期徒期一年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31年4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