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磴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忠忠与张凤鸣、巴彦淖尔市润鸣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忠,张凤鸣,巴彦淖尔市润鸣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王忠忠,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被执行人张凤鸣,男,汉族,1949年10月25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润鸣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凤鸣,系该公司董事长。案由劳务合同纠纷。王忠忠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润鸣工贸有限公司、张凤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磴民三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民三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小平执行员 孙兴民执行员 任 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