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周勇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周勇
案由
抢劫;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14号罪犯周勇,男,汉族,小学文化,1990年8月20日出生,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日作出(2008)溧刑初字第4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2012)宁少刑执字第37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1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周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周勇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一次,已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情况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日(刑期至2016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