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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4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徐卫亚与仓思涛、左金海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卫亚,仓思涛,左金海,曹士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4197号原告徐卫亚,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德军,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双双,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仓思涛,居民。被告左金海,居民。被告曹士奇,居民。本院受理原告徐卫亚诉被告仓思涛、左金海、曹士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卫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卫亚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蒿士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