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4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徐卫亚与仓思涛、左金海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卫亚,仓思涛,左金海,曹士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4197号原告徐卫亚,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德军,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双双,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仓思涛,居民。被告左金海,居民。被告曹士奇,居民。本院受理原告徐卫亚诉被告仓思涛、左金海、曹士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卫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卫亚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蒿士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