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2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攀、蔡瑜与郑锋、刘文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攀,蔡瑜,郑锋,刘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2财保10号申请人张攀。军官证号码:鄂消字第3821号。申请人蔡瑜。军官证号码:鄂消字第3810号。被申请人郑锋。被申请人刘文娟。申请人张攀、蔡瑜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6年02月0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郑锋、刘文娟银行存款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攀、蔡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郑锋、刘文娟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本次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红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丹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