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黑龙江省林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鸡西矿业总医院医疗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林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鸡西矿业总医院医疗集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民初10-3号原告黑龙江省林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理治街29号208、209。法定代表人郭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立华,黑龙江泰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和平大街198号。法定代表人杜学军,院长。委托代理人郎甲田,黑龙江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鸡西矿业总医院医疗集团,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和平大街198号。法定代表人杜学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秀,女,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副院长,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委托代理人孙文林,男,199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医务部科员,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林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鸡西矿业总医院医疗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林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鸡西矿业总医院医疗集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林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鸡西矿业总医院医疗集团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法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林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鸡西矿业总医院医疗集团的起诉。审 判 长 胡雪清代理审判员 冯 莹代理审判员 徐媛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都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