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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茹与赵卫斌、吴润军民间借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茹,赵卫斌,吴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770号原告王茹,女,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居民。被告赵卫斌,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玉泉路。被告吴润军,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原告王茹诉被告赵卫斌、吴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雪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男3月13日被告赵卫斌因资金周转向原告王茹借款250000元,被告吴润军作为担保人在担保书上签字承诺自愿承担赵卫斌无偿还能力下的一切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能归还上述借款。本院认为,被告赵卫斌作为借款人,其住所地为陕西省华阴市玉泉路六号,原告王茹仅以担保人吴润军住所地向本院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退还原告王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雪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崔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