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张卸虎、张禹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卸虎,张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张卸虎被执行人张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兰民重字第0000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禹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张禹(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4×××6#钞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晓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郑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