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刑更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华芳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华芳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853号罪犯李华芳。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华区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华芳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被告人李华芳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了(2014)濮中刑三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9月25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华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李华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3年3月24日晚,被告人李华芳伙同他人以400元的价格介绍被害人赵某实施卖淫。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李华芳伙同他人以400元的价格介绍被害人赵某与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华芳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5月、2015年10月表扬2次,2015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华芳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华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安桥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苗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