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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申字第3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温州宝真广告制作中心、浙江省平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温州宝真广告制作中心,浙江省平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31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温州宝真广告制作中心,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果市街后兴鳌综合菜市场商住楼*幢***号。法定代表人:俞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伯寒,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京,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平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园林路85号。法定代表人:程朝华,主任。再审申请人温州宝真广告制作中心(以下简称宝真广告中心)与被申请人浙江省平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民终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宝真广告中心申请再审称:1、原审以政府告知书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不当;2、本案合同系经平阳县国土资源局的认可,原审以未经平阳县国土资源局追认的事实认定错误;3、原审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来处理本案,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承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还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还规定,在该解释施行前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出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否则无效。本案宝真广告中心与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国有土地项目开发协议书》时,所涉地块的性质为集体所有,尚未依法办理征用、审批手续,且浙江省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在一审诉讼阶段出具告知书,明确本案《国有土地项目开发协议书》尚未得到追认,原审据此未支持宝真广告中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至于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还规定,本解释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案一审发生于2014年,原审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来处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宝真广告中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温州宝真广告制作中心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飞明代理审判员  王 玥代理审判员  杨 席二〇一六年二月×日书 记 员  王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