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超与重庆酷虎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重庆酷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45号原告王超,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酷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立交格林空间24楼。法定代表人张翔,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与被告重庆酷虎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重庆酷虎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王超未在本院指定期间交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因审理需要产生的公告费用应当由原告预交。原告王超未在本院指定期间缴纳公告费,可以参照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树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罗映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