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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8601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安徽建工集团蚌埠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建工集团蚌埠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8601民初1号原告安徽建工集团蚌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陶良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增举,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方成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建工集团蚌埠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安徽建工集团蚌埠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建工集团蚌埠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47.41元,减半收取13,073.7元,由原告安徽建工集团蚌埠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旭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