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魏亥里木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青刑申1号韩瑞英、魏福忠:你们因原审被告人魏亥里木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冶明义、魏真荣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建青、魏建博、魏建辉、魏朝元、王晓青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对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2)青刑终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被申诉人魏亥里木至今未赔偿任何经济损失;原判认定魏亥里木犯罪手段和情节一般与事实不符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关于被申诉人魏亥里木至今未赔偿任何经济损失的问题。于2015年3月23日原审被告人魏亥里木的家人给本院交付赔偿款6万元。本案申诉审查过程中,魏福忠向本院表示:之前不知道有这一笔款,暂不领取该款。只要求被申诉人偿命,公正处理。关于原判认定魏亥里木犯罪手段和情节一般与事实不符问题。原判认定,案发当天,魏亥里木等人跟踪魏福海一方车辆,并购置镐把等作案工具,魏福海发现有人跟踪后遂联系派出所长,派出所长李永宏对魏亥里木进行劝解说服工作,但魏亥里木不听劝阻,持砍斧行凶,当砍斧被执法人员夺取后,又持匕首连续捅刺魏福海身体要害部位致其死亡。事后不顾派出所长李永宏的阻拦驾车强行逃离现场,魏亥里木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明显,犯意坚决,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对魏亥里木应依法判处死刑。但本案因民间矛盾激化而发案,本案由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对魏亥里木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们的申诉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