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2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219号原告孙某某,女,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告刘某某,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新林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世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乌日汗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