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吴文平与晋某、晋文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平,晋某,晋文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102号原告:吴文平。被告:晋某。法定代理人:晋文芳。被告:晋文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平与被告晋某、晋文芳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平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晋某、晋文芳银行账号内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文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告晋某、晋文芳名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元或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保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 杨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