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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吴文平与晋某、晋文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平,晋某,晋文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102号原告:吴文平。被告:晋某。法定代理人:晋文芳。被告:晋文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平与被告晋某、晋文芳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平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晋某、晋文芳银行账号内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文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告晋某、晋文芳名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元或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保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 杨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