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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更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龚丽娜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丽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189号罪犯龚丽娜,女,39岁(1976年4月16日出生),满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5日作出(2000)二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丽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龚丽娜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2日作出(2000)高刑终字第234号刑事判决,改判龚丽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8日以(2002)高刑执字第622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4年10月13日以(2004)高刑执字第591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05年11月15日以(2005)一中刑减字第37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07年7月26日以(2007)一中刑减字第20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9年3月6日以(2009)一中刑减字第6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0年9月16日以(2010)一中刑减字第26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2月17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5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6月14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22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10月16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31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对罪犯龚丽娜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龚丽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1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龚丽娜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龚丽娜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龚丽娜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龚丽娜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龚丽娜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丽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4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莙审 判 员  刘玉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东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