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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1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罪犯李坤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1452号罪犯李坤,男,汉族,1990年5月16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作出(2013)谢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坤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李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但无证据证实其对数额巨大的财产刑无执行能力,在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