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四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钢与朱颖、李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钢,朱颖,李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四初字第535号原告李钢,男,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朱颖,女,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娃,女,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钢与被告朱颖、李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李钢负担。审判长 陈士连审判员 张 蕾审判员 张广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孔祥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