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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四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钢与朱颖、李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钢,朱颖,李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四初字第535号原告李钢,男,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朱颖,女,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娃,女,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钢与被告朱颖、李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李钢负担。审判长  陈士连审判员  张 蕾审判员  张广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孔祥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