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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4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唐兴宝与XX、安徽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办事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兴宝,XX,安徽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办事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4930号原告:唐兴宝,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王遗宝,宣城市宣州区杨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泾县。被告:安徽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鳌峰西路3号(电信大楼14楼)。负责人:陈小平,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昭亭南路与水阳江大道交汇处(广电中心副楼)。负责人:李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兴宝诉被告XX、安徽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办事处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兴宝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上述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兴宝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兴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1元,由原告唐兴宝负担。审判员  李中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志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