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永根与朱雪官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根,朱雪官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1004号原告张永根。委托代理人张苏平。被告朱雪官。原告张永根诉被告朱雪官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晓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2日、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根的委托代理人张苏平,被告朱雪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永根诉称,原、被告系左右邻居,原告居东,被告居西。原告门前只有一条通道,即向西通过被告门前场地。2010年8月29日,被告为翻建房屋,与原告达成协议,约定被告门前场地应留3.8米(不含与前户张金明屋后的1米护墙基尺寸)的通道给原告通行。之后原告一直从被告门前的通道出入,从未对被告的场地造成损害。2015年7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擅自在通道上设置了障碍物,妨碍了原告的正常通行。原告多次与被告无果,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拆除障碍,保障原告及家人(包括交通工具)的正常通行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朱雪官辩称,原、被告是多年邻居,两家门前的走道是互通的,原告也一直从被告家门前通过。2014年时被告将门前的自留地修建为水泥场地,本来是允许原告一家通行的,但由于原告的父母经常辱骂被告,被告才在自家场地靠东面搭了一个栏杆,现在该栏杆已拆除,只是在场地西面靠近村道处搭了一个铁栏杆,摩托车、电瓶车、行人是可以通行的,但汽车等大型交通工具不能通行,因为该场地是被告自行浇注的,汽车经常通过易导致水泥路面损坏,影响被告的房屋。此外,协议书是被告为翻建楼房与原告签订,但由于原告之后没有在四方邻居同意建房的材料上签字,导致原告的宅基地证至今没有办理,故被告认为该协议书是无效的,综上,被告认为自己并未对原告的通行造成障碍,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张永根与朱雪官系吴江区平望镇梅堰龙南村村民。两人系多年的邻居,张永根家在东,朱雪官家在西。张永根家房屋东侧为朱雪官家的猪圈,再往东是一片农田。朱雪官家房屋西侧是一村道。因并无其他道路通往该村道,故自始张永根一家都是从朱雪官门前场地通往村道。2010年8月29日,甲方朱雪官为在原宅基地翻建房屋,特与乙方张永根协商签订协议书一份,其中第二条约定甲方场面应留3.8米(不含与前户张金明屋后的1米护墙基尺寸,指甲方新建房门庭南边)给乙方通道。朱雪官翻建完房屋后,门前场地并未处理,仍为泥路面,后于2014年由朱雪官浇注了水泥地面。张永根一家仍从其门前场地经过。2015年7月朱雪官与张永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朱雪官在自家门前场地西侧与村道连接处搭设了一个铁栏杆,仅余几十公分的通道可通行,并称只允许张永根一家步行出入,不允许车辆出入,致张永根一家唯一通行的通道不便,三轮车、汽车等车辆无法通过。后张永根与朱雪官所在村即吴江市平望镇梅堰龙南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无果,故张永根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协议书、现场照片、宅基地登记通知单,被告提供的宅基地证、本院向苏州市吴江区梅堰龙南村委会所作调查笔录、现场照片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所涉的通道已存在多年,已成为约定俗成的通道,即使该通道建在被告的自留地上,因已存在多年,且系原告生活进出的主要通道,故原告要求通行是合理合法的。通行权包括了原告家人可以自由出入,并可自由选择合适的通行方式,包括步行及利用相关交通工具。故被告对原告的通行方式予以限制,是不合理的。现被告对通道搭设障碍物,给原告的通行造成妨碍,被告作为相邻房屋的使用人负有恢复原状的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雪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搭设在自家屋前场地与相邻村道之间的铁栏杆拆除。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朱雪官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张永根,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邵晓波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良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