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01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亚斌诉刘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斌,刘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1665号原告:刘亚斌,男,汉族,1957年4月4日出生,盘锦市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刘鹏,男,汉族,1984年8月17日出生,辽宁省大洼县人,住址不祥。原告刘亚斌诉被告刘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刘亚斌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刘鹏送达,经通知后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刘鹏下落不明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诉状列写的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没有提供可以认定有明确的被告具体信息,经法院告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亚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95.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卜薇薇审 判 员 卫 强人民陪审员 陈丽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