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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唐振超与王伟、朱玲玲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振超,王伟,朱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财保10-1号申请人:唐振超。被申请人:王伟。被申请人:朱玲玲。申请人唐振超与被申请人王伟、朱玲玲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鄂1182财保10号诉前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的存款3.2万元(账号:6282)。现申请人唐振超以被申请人王伟、朱玲玲已还清借款,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唐振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王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的存款3.2万元(账号:6282)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唐振超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的存款3.2万元(卡号:6268)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志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蔡基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