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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19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0年1月27日生,汉族,居民。被告:葛某某,男,1978年1月13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龚长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