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5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5民初105号原告郭某某,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肖道成,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某,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 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谷武轩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