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徐婷婷与郑君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婷婷,郑君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544号原告徐婷婷,女,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亮亮,湖南正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磊,湖南正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君敦,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土家族。本院经审查原告诉求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对本案没有地域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有地域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湘潭县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员 陈新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春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