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刑更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贺桂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70号罪犯贺桂林,男,1959年6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十九日作出(2013)雁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贺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贺桂林在2015年1月8日、1月10日因内务差各扣考核分0.5分,且于2010年1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0年10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1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9日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不宜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桂林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