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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更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贺桂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70号罪犯贺桂林,男,1959年6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十九日作出(2013)雁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贺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贺桂林在2015年1月8日、1月10日因内务差各扣考核分0.5分,且于2010年1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0年10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1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9日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不宜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桂林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