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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一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孟廷坤诉向安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廷坤,向安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一初字第695号原告孟廷坤(又名孟庭坤),男。委托代理人李良华(特别授权),洪江市昌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安华,男。委托代理人曾宪辉,湖南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贺仕喜。委托代理人武中平,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代表人成利军,委托代理人颜学军(特别授权),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孟廷坤诉被告向安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廷坤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廷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7.62元,减半收取543.81元,由原告孟廷坤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莫苓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思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