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11民初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田永丰与被告张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丰,张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00243号原告田永丰,男。被告张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永丰与被告张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永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于雪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