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刑更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XX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刑更455号罪犯XX,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5年8月17日入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日作出(2004)郑刑二初字第104号刑事裁定,以盗窃、敲诈勒索罪判处XX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5日作出(2004)豫法刑一终字第005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5年7月2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月1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刑执字第0007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力九年;2010年9月30日经我院(2010)汴刑执字第14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3年5月31日经我院(2013)汴刑执字第3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XX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4月至2003年2月,XX伙同燕斌、燕建军等人在郑州、北京、西安、深圳等地作案7次,盗窃高档轿车7辆,价值人民币198万余元。2002年5月1日,该犯以还款名义敲诈天明广告公司3万元未遂。罪犯XX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减刑间隔期內受到表扬6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XX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XX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月10日至2024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广林审 判 员 李永胜人民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XX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