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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万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畅炎朋、丁丽霞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畅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万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畅某某,男,万荣县人。被执行人丁某某,女,万荣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万计生征决(2012)第04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5年8月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丁某某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265元。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被冻结期间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丁某某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265.76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连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银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