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2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万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畅炎朋、丁丽霞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畅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万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畅某某,男,万荣县人。被执行人丁某某,女,万荣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万计生征决(2012)第04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5年8月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丁某某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265元。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被冻结期间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丁某某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265.76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连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银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