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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6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黄彩玲与陈卫东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彩玲,陈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6407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6407号申请执行人黄彩玲,女,197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陈卫东,男,196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黄彩玲诉被告陈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2921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未履行偿还原告借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卫东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市社保中心等单位发出协查财产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在名下无房产、车辆、股票、存款、社保类等财产登记线索。申请执行人执行中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执行中未查实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案件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黄彩玲与被执行人陈卫东(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292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陆红根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滕小乔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