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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刑更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谢乾乾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361号罪犯谢乾乾,捕前职业农民,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乾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2012年4月24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罪犯谢乾乾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17日获减刑1次,共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2月20日止。平南监狱于2016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平南监狱认为,罪犯谢乾乾在近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提交了提请减刑建议书、生效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谢乾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度积极分子(奖励21分奖励分);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累计奖励分88.88分。上述事实,有平南监狱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乾乾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平南监狱提请对罪犯谢乾乾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根据该犯改造表现以及财产刑履行情况、剩余刑期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乾乾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四日(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2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银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