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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济南利民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加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利民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张加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1327号原告济南利民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高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军,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副总经理,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李元华,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加祥,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刘洪兰(系张加祥之妻),女,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赵序伟,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利民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加祥财产损害、返还原物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立祖于2016年1月18��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利民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利民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9元,由原告济南利民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舰人民陪审员  高恒国人民陪审员  李恒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闵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