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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衡东县农村信用社与尹建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东县农村信用社,尹建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657号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社,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南正街19号。被告尹建业,1964年10月27日,地址:衡东县吴集镇,本院在审理衡东县农村信用社诉尹建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诉。本案受理费2225.0元,由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贺诗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倩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