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衡东县农村信用社与尹建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东县农村信用社,尹建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657号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社,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南正街19号。被告尹建业,1964年10月27日,地址:衡东县吴集镇,本院在审理衡东县农村信用社诉尹建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诉。本案受理费2225.0元,由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贺诗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倩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