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执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执字第184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高某某,女,52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奈法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案件标的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奈法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一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贺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