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8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徐万泉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徐万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858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负责人刘加隆。委托代理人申金杯,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郭翔,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万泉,男,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林荫街9号7栋2单元16楼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徐万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万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对被告徐万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匡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