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阮旭煜与台州市路桥良一置业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良一村经济合作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旭煜,台州市路桥良一置业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良一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378号原告阮旭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旭海、章颖芳,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路桥良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良一村东路桥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阮敏祥,执行董事。被告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良一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大道机电五金城三楼。法定代表人潘小友。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阮旭煜与被告台州市路桥良一置业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良一村经济合作社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阮旭煜未在指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夏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林佩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