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8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与杨立田、乔振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杨立田,乔振起,乔振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410号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法定代表人申献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申光青,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杨立田,农民。被告乔振起,农民。被告乔振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与被告杨立田、乔振起、乔振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立田、乔振起、乔振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撤回对被告杨立田、乔振起、乔振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由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负担。审判员 田新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