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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2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105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2105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委托代理人田崇景(受王某一般别授权委托),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79年6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王某。审判员  安震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沈子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