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2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105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2105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委托代理人田崇景(受王某一般别授权委托),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79年6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王某。审判员 安震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沈子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