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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行他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何静与凤县民政局、张学珍侵犯人身权纠纷行政集中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3行他10号原告何静诉被告凤县民政局、第三人张学珍侵犯人身权纠纷一案,凤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案范畴。根据本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之规定,本案应由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