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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8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南宁市晓飞机械有限公司与何达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晓飞机械有限公司,何达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8民初93号原告南宁市晓飞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日飞,住南宁市。被告何达奎,女,壮族,1973年6月27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的原告南宁市晓飞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达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何达奎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宇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彭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