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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五家渠新华能电器开关厂与乌鲁木齐湘新天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家渠新华能电器开关厂,乌鲁木齐湘新天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609号原告五家渠新华能电器开关厂,住所地:五家渠军垦南路微车厂家属区。法定代表人周玲。被告乌鲁木齐湘新天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市水磨沟区六道湾路246号2号楼2单元601市。法定代表人刘玉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家渠新华能电器开关厂与被告乌鲁木齐湘新天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五家渠新华能电器开关厂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五家渠新华能电器开关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五家渠新华能电器开关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钱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