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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吴对军与石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对军,石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618号原告:吴对军。被告:石红军。原告吴对军与被告石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石红军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于2013年11月30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及收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30日至2014年3月29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按约定利率支付了一个月利息,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红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吴对军借款4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被告石红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付娟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周巧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