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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6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管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6830号原告管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4年3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常为一些小事发生争吵,被告多次从家中跑出和原告闹离婚。2015年4月,原、被告发生口角后被告回娘家时带走家中价值7000元的金银首饰。同年8月22日,被告在原告外出打工时与原告父母发生口角,又将家中价值10000元的结婚用品拉走。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们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为证实其诉称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被告对其辩称的事实,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现查明,原告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绍相识后于2014年3月4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尚可,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为家务琐事时有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自愿结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缺乏沟通,虽时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的进一步巩固,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已经建立起的夫妻感情,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正确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对被告不同意离婚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为了维持婚姻家庭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信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严永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