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4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海亚与陈生林、吴发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亚,陈生林,吴发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442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亚。被执行人:陈生林。被执行人:吴发达。王海亚与陈生林、吴发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陈生林、吴发达未履行上述判决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王海亚于2015年11月26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执行款32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诉讼费953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生林、吴发达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应归还执行款32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诉讼费953元,并支付执行费401.79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陈生林名下位于象山县丹西街道永安路30号303室房地产抵押价值较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该房地产,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44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