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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三民初字第5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广东天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章伟华、丁群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天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章伟华,丁群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三民初字第504-2号原告广东天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黄成宜。委托代理人卢金桂。被告章伟华,男。被告丁群芬,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天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章伟华、丁群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天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天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保全费720元,合计共1460元,由原告广东天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武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夏建富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