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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云建诉被告刘显清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建,刘显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42号原告刘云建,男,42岁。被告刘显清,男,66岁。原告刘云建诉被告刘显清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云建撤诉。案件受理费征收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燕 更多数据: